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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作為融資租賃物的適格性 問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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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我國融資租賃規(guī)模不斷擴大、融資租賃業(yè)務模式不斷創(chuàng)新,融資租賃交易逐漸向無形資產領域延伸。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融資租賃作為一種新型融資模式受到了企業(yè)和政府的高度關注,有些地方政府已經出臺了支持無形資產融資租賃的優(yōu)惠政策。但在《融資租賃法》尚未出臺且現行法律法規(guī)尚不明確的情況下,無形資產融資租賃依然面臨著標的物適格性的挑戰(zhàn)。

1、什么是無形資產融資租賃

在會計上,無形資產通常作狹義的理解,即將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知識產權融資租賃,就是以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而取得融資的一種融資方式。交易對象不僅涉及典型的知識產權(如版權、專利、商標),還涉及未成形的知識產權(如轉播權、網絡傳播權)和未來的知識產權。

與傳統(tǒng)融資租賃相比,無形資產融資租賃具有以下鮮明的特征:

 

1.標的物具有無形性(或非物質性)。在傳統(tǒng)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通常為有體物,主要表現為設備、車輛、船舶、航空器等能夠帶來經濟效益的動產。而無形資產融資租賃的標的物比如知識產權,則表現出顯著的無形性特征。

2.交易結構具有獨特性。知識產權融資租賃與傳統(tǒng)的融資租賃模式一樣,也由兩個合同與三方主體構成,但在這類交易中,交易主體間實際上構成的是一種“融資性許可”的關系。

3.交易流程具有復雜性。知識產權融資租賃的登記備案手續(xù)更加繁瑣。在知識產權融資租賃交易的過程中,不僅出租方從權利人手中取得相應權利時需要在相關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在特定情形下,其許可使用的行為也需要履行一定的登記備案手續(xù)。

2、無形資產融資租賃的發(fā)展現狀和制度困擾

一、無形資產融資租賃在我國的發(fā)展現狀

近年來平均增速超15%的文化創(chuàng)意產業(yè)因為“輕資產、高風險”特點,面臨著無法通過傳統(tǒng)融資渠道向銀行融資的困境。

為解決“市場失靈”造成文化企業(yè)融資困難,2014年9月,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產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發(fā)起成立了全國首家文化融資租賃公司——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京文科”)。2015年4月,北京華夏樂章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納斯爾丁?阿凡提》和《冰川奇緣》兩部音樂劇版權為標的物,從北京文科成功融資500萬元,成為國內首筆以版權為標的物的融資租賃交易。針對廣播影視、動漫、游戲、文藝演出等行業(yè),文科租賃已建立起了多種融資租賃經營模式。

北京在文化融資租賃上的“試水”具有標桿意義。2016年4月,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推動文化融資擔保、文化融資租賃”等集聚發(fā)展。2016年9月山西省政府明確“知識產權可入股、分紅、質押、租賃”。隨后,包頭市、福建省、天津市、青海省、內蒙古自治區(qū)等先后出臺了有關知識產權融資租賃或無形資產融資租賃的鼓勵政策。無形資產融資租賃交易實際上得到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二、無形資產融資租賃在我國發(fā)展的制度困境

雖然無形資產融資租賃在我國發(fā)展具有很強的現實基礎和廣泛的政策支持,但現行的制度環(huán)境并沒有為其提供明朗的生存空間。

部門規(guī)章對知識產權融資租賃持排斥態(tài)度。比如商務部2012年8月發(fā)布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y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租賃物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商務部2013年9月頒布的《融資租賃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辦法》規(guī)定融資租賃交易的標的物“必須符合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據此,無形資產符合權屬清晰以及產生收益這兩點要求,但是否滿足“真實存在”的要求則存在一定的爭議。2014年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4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交易的交易物為固定資產,而根據會計法的規(guī)定,不具有實物形態(tài)、以隱形形式體現的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應不屬于固定資產的范圍。故這一規(guī)定將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排斥在融資租賃標的物之外。 

融資租賃的現行法律規(guī)定也較為模糊的。目前有關融資租賃主要法律依據是《合同法》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者均未對知識產權是否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做出明確規(guī)定。但是在2018年5月,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華夏樂章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該案租賃標的物為版權,一審法院認為案件應屬著作權糾紛項下的爭議,不屬于單純的合同糾紛,應屬知識產權類糾紛,移送至有管轄權法院審理,目前未看到該案的公開判決結果。由此看出,司法裁判對知識產權作為融資租賃物也是明顯排斥的,這顯然不利于無形資產融資租賃在我國的發(fā)展。

3、無形資產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的可行性分析

無形資產能否成為融資租賃交易的標的物,即交易標的的適格性問題在學界有肯定和否定兩派觀點。

否定派認為,由于知識產權是一種非物質性的標的物,權利人難以實現對其占有、支配,與有體物相比,其具有可復制性、不可損耗性,很難保證承租人排他地占有與使用標的物,因而不能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以商標權、專利權作為租賃物的,實際上屬于商標權、專利權的許可使用,不能成立為融資租賃合同,可按照權利質押、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合同加以認定??隙ㄅ烧J為,應對融資租賃物的“物”做廣義的理解,只要符合融資加融物的本質屬性都可以作為融資租賃之標的物。

無形資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的客體應立足融資租賃的發(fā)展實踐及其作用來探討。

第一,從歷史起源上來看,融資租賃源于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當時美國處于戰(zhàn)后恢復期,經濟發(fā)展呈現供需兩旺的局面,一方面生產過剩的設備生產商需要推銷產品,另一方面大量手握訂單又資金匱乏的中小企業(yè)急需設備,因而刺激了融資租賃的產生和發(fā)展。而當下我國知識產權融資租賃的產生也具有類似背景:一方面,我國是知識產權大國,也是知識產權“沉睡”國,促進知識產權發(fā)揮其融資功能不僅是企業(yè)大事,也是國家大事;另一方面,中小企業(yè)亟需資金運轉,尤其是科技型企業(yè),他們手握專利、商標,卻由于無形資產評估市場和交易市場不發(fā)達、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知識產權融資持謹慎態(tài)度等原因,使得這些企業(yè)很難獲得融資。此時的情形正與20世紀50年代融資租賃的誕生具有驚人的相似性,因此知識產權融資租賃在我國的出現是實踐的產物,是市場發(fā)展的結果。

第二,從制度變遷的歷史來看,關于融資租賃物范圍的規(guī)定并非一成不變,而是隨著實踐的發(fā)展不斷擴大。如1988年5月28日在渥太華通過的《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將適用范圍限于與設備有關的融資租賃交易,但20年后在馬斯喀特簽訂的《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租賃示范法》第2條將“租賃物”界定為“所有承租人用于生產、貿易及經營活動的財產,包括不動產、資本資產、設備、未來資產、特制資產、植物和活的以及未出生的動物”。

第三,從法理基礎來看,知識產權融資租賃是融資租賃發(fā)展過程中的一種“創(chuàng)新”,是市場自發(fā)的一種交易方式。在市場經濟中,只要這種創(chuàng)新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則,不論其以何名義出現都是允許存在的。

因此,應盡快在《民法典合同篇》中融租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中擴大租賃物范圍,明確無形資產可以作為融資租賃交易的標的物,以此為無形資產融資租賃的快速發(fā)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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